《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须知(适用于动物诊疗场所)
资料来源:动物防疫监督所 加入时间:2008-4-9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3、农业部2002年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申办条件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照一张;申请人为企业组织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文件复印件并交验上述证件原件;

  3、经营场地房产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申请人非房屋产权人还须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4、动物诊疗场所布局图;300范围内无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场所,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的书面说明;

  6、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7、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防疫制度健全:动物免疫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卫生消毒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药物管理和用药制度等。

四、办事程序

凡需办理此证的,可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审核合格后发证。

五、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七、新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地址:国际商务中心203室,区政府南100

联系电话:0519-851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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